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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业新闻】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(试行)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04-05 编辑:

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(试行)
 
为规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工作,特制定本程序。
一、调整情形
《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》收载的参比制剂,经评估已不再符合参比制剂遴选原则的,属于本程序调整范围。品种的具体情形包括:
(一)因安全或有效性原因撤市。
(二)经技术改进,仍无法符合现行《中国药典》或审评技术要求,不鼓励仿制。
(三)其他经评估不再符合参比制剂遴选原则的情形。
二、调整申请的提出
药品生产及研发企业、行业协会及药审中心根据以上调整情形,可对国家药监局已发布的参比制剂提出参比制剂调整申请。企业、行业协会可通过参比制剂遴选平台“参比制剂存疑品种申请”模块提交调整申请表,并提交充分的论证材料。
三、调整程序
(一)药审中心初步审核
药审中心对参比制剂调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,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。
(二)专家审议
药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,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调整申请进行审议。审议结论分为同意和不同意,专家就审议结论进行投票,审议结论以超过半数以上的专家意见为准。
(三)对外公示
药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,公示审议结果,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。
(四)异议处理
对外公示结束后,药审中心对收到的异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:
1.经审核认为,异议未提供新的证据,且所提的异议意见已在专家审议会上进行过充分研究,并有明确审议结论的,药审中心维持原审议结论,不再组织专家进一步审议,于4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2.经审核认为,异议提供了新的证据,且需进一步研究的,药审中心再次组织专家会审议。原则上,会议应邀请该品种的利益相关方参加,审议结果于6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。原则上同一问题专家委员会论证不超过2次。
(五)发布
经以上程序确定需调出参比制剂目录的品种,报国家药监局发布。